互联网金融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金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七大门派,纳入四大监管部门,分别是:将互联网支付归入央行,将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入银监会,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归入证监会,将互联网保险归入保监会,这意味着互金领域的三无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无监管机构”)已结束,各大高手得先迈过门槛才能加入门派,那么,互金各门派的门槛有多高,分别由哪些硬牌照和软牌照构成呢?
一、互联网支付 根据《互金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从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来看: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 此情形下,互联网支付业务需要具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金融牌照并需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 根据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开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出的精神可知,能够依法从事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得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并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的机构,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支付。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合作机构如电子商务公司、为移动支付提供服务的公司等开展合作的,《互金意见》规定“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但是如何从监管层面保证该种合作方式合规,是否需要软牌照形式的备案,还需要进一步的监管细则予以明确。
二、网络借贷 按照《互金意见》网络借贷包括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分述如下: (一)P2P网络借贷 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的正式监管办法或仍需时日,结合早前银监会公布的“四条红线”、“十项原则”和网上流传的监管草案,对P2P网络借贷将不会直接采用牌照式监管,而是采“软牌照”的方式,以省为单位成立个体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由符合要求的P2P平台向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即从事P2P网络借贷需要两项资质: 1、P2P省级自律组织的备案登记; 2、电信管理机构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享有备案资格的具体条件仍需待银监会出台相应细则。 (二)网络小额贷款 按照《互金意见》的表述“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可见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核心元素为“小额贷款”和“互联网公司”,在牌照上也就体现为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站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和具有互联网基因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以下仅就后者进行分析。 小额贷款与网络结合,体现在能否突破“属地管理”,实现跨区域经营,鉴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仍由各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笔者认为网络小额贷款的牌照有三种取得方式: 1、互联网公司自行申理小贷牌照。大型互联网公司如阿里、京东、唯品会、百度等已经取得面向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许可。但目前仅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金融办可以办理,申理条件较高、成本较大。 2、互联网公司与已取得小贷牌照的公司合作,或采用在银监会(或省级金融办)进行备案的形式监管。 3、已取得小贷牌照且符合相关监管条件的公司自营网络平台,并取得监管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后两种方式下互联网公司和小贷公司应具备何种条件、以何种模式达成《互金意见》中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尚待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细则。
三、股权众筹融资 按照《互金意见》“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规定,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牌照监管已毋庸置疑,那么该监管是软牌照形式的“备案”还是硬牌照形式的“许可证”呢? (一)从已公开的监管文件脉络来看: 1、去年年底证券业协会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公司;(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2016年7月30日证券业协议正式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也提到“私募股权众筹”需要备案。 3、作为互金领域纲领性文件的《互金意见》把股权众筹定位为“公开、小额”,笔者认为这不仅说明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必须具备资质,而且鉴于公募性质之下投资人门槛降低,股权众筹平台的资质门槛就有被拉高的可能。 (二)已经发放的股权众筹牌照 目前股权众筹牌照是以“试点”的方式取得,已经拥有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平台为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上海)股权众筹服务有限公司。日前,广东省也出公布了《广东省开展互联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由广东省内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有意筹建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司(以下统称股权众筹平台)制定试点方案,自主申报试点。 综上,股权众筹平台以“备案”的软牌照形式进行监管的可能性较大,但门槛条件不会低,对是否会对股权众筹平台按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区别监管的问题尚不确定,有赖于监管部门完成调研后、结合试点阶段的问题出台细则。
四、互联网保险 把互联网保险放在第一位有两个原因:首先,保险业务一向遵从严格的牌照监管模式,线下和线上的监管方式趋同;第二,保监会已率先出大招,在《互金意见》出台后释出第一个分业监管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照《办法》规定,有权从事互联网保险主体如下: (一)由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和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2、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鉴于《办法》暂未出台配套细则,且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办法》施行之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遵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以向保监会报告、进行备案登记的方式监管。 (二)由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1、第三方网络平台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类型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参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应的资格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 2、第三方网络平台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鉴于《办法》暂未出台配套细则,保监会将以备案还是审批的方式落实对上述“其他条件”的监管尚系未知数。
五、互联网基金销售 按照《互金意见》和证监会对于基金销售、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基金销售所需牌照如下:(一)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营平台进行互联网基金销售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具有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且同时具备电信主管部门网站许可(或备案手续),符合监管规定的可以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 (二)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代销 此形式下所需牌照为: 1、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牌照;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在证监会的备案。 (三)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销基金 。此形式下所谓牌照为: 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信主管部门网站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基金销售业务牌照。
六、互联网信托 按照《互金意见》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进行,目前我国由银监会发放牌照的信托公司共计68家。
七、互联网消费金融 按照《互金意见》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只能由消费金融公司进行。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经银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分类监管”的背面是兼业限制,如去年年底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就有“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内容,这固然是为了防止跨业金融风险传导、有利于隔离风险,但互联网的开放基因和业务创新会使现实中经营业态更为复杂,增加监管的难度。另外,《互金意见》为十部门联合发文,除了直接七大门派的四个监管部门外,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些部门都在各自领域对互联网金融有支持和监管的义务,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